太钢不锈: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障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一)遵守国家有关投资、土地、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上市公司监管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重大对外投资事项需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公司战略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战略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项目,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准;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上述事项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授权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的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进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投资方案,在董事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可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进行资金、资产运用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财务部、规划发展部是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归口部门,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作出的关于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负责组织编制与报批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及后期评价。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公司总体发展规划。按照公司部门责任分工,由具体项目负责部门提出对外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对项目做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上述草案报经理层初审。

第十二条 初审通过后,由具体项目负责部门组织编制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正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相应对外投资决策程序,报经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投资决策。须上报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具体项目负责部门报批。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准后,总经理经授权负责签订有关协议;具体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编制、上报、下达投资计划、筹措资金。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具体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具体实施。公司经营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管理、投资效益评估、出资手续办理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工作。

(一)经营财务部、规划发展部关注对外投资项目的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对该投资项目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实时监测,并对未来的行情作出预测;

(二)公司应选派股东代表积极参加被投资方的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全面了解被投资方的经营情况,保证该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经营财务部负责对被投资企业的筹建、运营情况,定期进行跟踪了解,被投资企业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经营财务部对投资项目应分别设立明细分类帐,并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对该投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帐面记录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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